案件事实与经过:
金*,女,现为韩国国籍。于1995年取得沈阳的一套房产并居住至1996年。1997年金*加入韩国国籍并在韩国定居。将上述房屋交与其二哥金**代为出租。出于对其二哥的信任,金*将房屋产权证及契证交与其二哥保管。2009年金*得知金**冒用自己名义将该房屋转到金**自己名下,后金**又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。金*委托高艳清律师至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查询得知,金**是通过伪造金*的签名、指印以及一系列房屋转让登记资料的方法将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的。高艳清律师认为房产局在办理行政工作中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,在房屋所有权人金*没有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仅凭伪造的签名、文件就将房屋转移至他人名下,严重侵害了金*的合法权益。故将房产局起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局将房屋过户到金**名下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十七条: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,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,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:(二)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,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。
法院判决:
确认被告房产局于2009年3月20日对XX号房屋作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