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事实与经过:
彭某,于2010年1月8日23时30分,在某酒店,因琐事与酒店服务人员发生争执,后与被害人金某发生冲突,用碎酒瓶子将金某的腰部扎伤,造成金某轻伤。被检察院提起公诉,指控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律师观点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【故意伤害罪】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高艳清律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提出彭某系初犯,认罪态度好,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,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最终被法院所采纳。
法院判决: